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地学校应当开设文明礼仪课程,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鼓励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