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和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衡水湖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