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未能有效制止的;

(三)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四)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五)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