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安全防范,依法做好防洪排涝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