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区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与生态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发挥衡水湖蓄水、补水、抗旱、防洪和改善生态环境作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