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和帮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及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道德典型给予帮扶。鼓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承德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