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使用血液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