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尊重历史,尊敬历史人物,崇尚英雄,不发表和从事有损英雄、烈士名誉的各种言行和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触摸涂刻攀爬文物,遵守拍照摄像的相关规定;
(四)尊重他人权益,不强行与他人合影留念,不大声交谈喧哗;
(五)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排队购票、有序出入,不占道、不拥挤,文明观瞻、文明游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