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夜间驾车正确使用远近光灯,不在禁鸣区域内鸣笛,不在禁停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超速,不逆行,不闯红灯;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多占用座位,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