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老年人;
(二)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
(四)绿色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居民区楼道内,不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不影响他人生活;
(七)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
(八)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