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河道保护与治理规划、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和河道清障计划,设置河道界桩和公告牌等。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