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拆除违法入河排污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前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