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保护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拆除违法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前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