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保护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河道管理机制,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行河道保护职责,依法清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和林地(护坡护岸林除外)等。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