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统筹规划、保护利用原则,提升河道防洪排涝、雨洪利用、景观文化、保护生态等功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