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保护、开发、利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