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保护、开发、利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