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弃渣、回填开挖面,对存放沙、石、土的裸露地面进行生态治理,恢复生态植被。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