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堤防和护堤地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