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堤防和护堤地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从事水产养殖。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