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园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