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园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园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园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生态园建设或者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生态园发展。

对在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