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园保护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当地政府做好生态园的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协调解决生态园有关重大问题。

生态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