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二)从事经营性养殖、屠宰活动;(三)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杂物;(四)在非指定地点乱扔、堆放生活垃圾;(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