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从事经营性养殖、屠宰活动;

(三)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乱扔、堆放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