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在生态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不得乱堆乱放。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