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