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