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