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