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第三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