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