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九条有效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