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