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