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