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