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