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