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