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