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