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