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二条有效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擅自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