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