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