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

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20%。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