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在供热期结束前交清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催收热费。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高层建筑地下车库、车位不得收取热费。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