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在供热期结束前交清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催收热费。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高层建筑地下车库、车位不得收取热费。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