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擅自安装过水热、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者擅自加装散热器、擅自改变用热系统;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因前款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