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