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