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