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