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