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种、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