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