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